3.3 其他火灾预防措施


3.3.1 井下带式输送机安全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2234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阻燃输送带。
    2 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MT113的有关规定。
    3 矿用安全型和限矩型偶合器不应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使用油介质时,应采用良好的外循环系统和完善的超温保护措施。
    4 带式输送机头部宜设置清扫装置,并应配置温度、烟雾监测和自动洒水装置。
3.3.2 井下瓦斯抽采管路选择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采管路管材宜选择金属管材,选用非金属管材时其抗静电、阻燃等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AQ1071的有关规定。
    2 抽采管路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采取防漏、防砸、防腐蚀、防带电等措施。
    3 通往井下的金属管路应采取防雷电和隔离措施。
    4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抽采采空区低浓度瓦斯时,应在靠近吸入口的管路上安设自动喷粉抑爆装置,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瓦斯管道输送自动喷粉抑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AQ1079的有关规定。
3.3.3 井下瓦斯抽采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站位置应选择在稳定、坚硬的岩层中,不应受采动影响,泵站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泵站与主要巷道及硐室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的有关规定。
      3 泵站硐室必须独立通风。
    4 泵站内除应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外,还应配备消防器材,出口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
3.3.4 井下油品储存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不能直达井口时,井下可设加油硐室;无轨胶轮车能直达井口时,应在地面加油。
    2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得存放柴油,硐室储油量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8h的用油量。储油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最多不得超过井下所有车辆1d的用油量。
    3 车辆应在加油硐室内加油,加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并应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
3.3.5 井下加油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通风。
    2 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 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闭的通风孔。
    4 设置火灾监测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5 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
3.3.6 井下空气压缩机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排气温度较低的空气压缩机。
    2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应布置在进风巷道中,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巷道(硐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安装地点应有完备的消防设施。
    3 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间的管道应能方便拆卸及清除积炭。
    4 压缩空气管道系统应避免死区、盲管和急剧转角。在管道的最低部位、上山等处均应设置油水分离器。管道连接的密封和衬垫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

条文说明

3.3.1 本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的规定和《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制定。
3.3.2 本条说明如下:
    1 抽采管路管材选择目前可考虑金属管材和非金属管材,但近年在山西、重庆等地已发生抽采管道内发生瓦斯爆炸和燃烧事件数次,因此本规范推荐选择金属管材。若选用非金属管材,其表面电阻很大,所产生的静电很难泄放入地,只能在表面积聚,因而形成很高的静电电位,威胁矿井生产安全。因此其抗静电、阻燃等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用非金属瓦斯输送管材安全技术要求》AQ1071的要求。
    2、3 这两款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的有关规定制定。
    4 本款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1076的有关规定制定。
3.3.3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的有关规定制定。
    3 本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泵站硐室内安设有瓦斯抽采泵,并布置有相应的电器设备,同时敷设有瓦斯抽采主干管路,当瓦斯抽采泵因故停运或管路出现泄露时,井下泵站硐室有可能积聚瓦斯,引起泵站硐室内瓦斯爆炸燃烧,将造成井下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井下泵站硐室必须有独立的进风巷和通风系统,使进入井下泵站硐室的风流直接排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
3.3.4、3.3.5 这两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AQ1064的有关规定制定。
3.3.6 目前国内外普遍认为积炭及润滑油的分解物是燃爆的内因,温度升高是燃爆的外因,即主要由温度过高和积炭层氧化放热反应所产生的混合爆炸性气体引起空气压缩机及管道系统燃爆发火。本条从选型设计角度对空气压缩机选择、布置及管道系统布置方面防止空气压缩机及管道系统燃爆发火事故的发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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